发布者:邓丹叶律师 时间:2024年05月10日 357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亲人过世,继承遗产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,但基于我国的传统社会观念,如果一位老人去世,而老人的配偶还在世的,晚辈们一般不会提出分割遗产,通常会在两位老人都离世之后再来处理遗产分割的事情。团队就遇到了这样一位当事人,她从小和母亲、继父共同生活,直至自己成年。多年前母亲先过世,她和继父简单商量过遗产分割的事情,除一套房子外,据说还有存款近百万元。当时继父说过一人一半,但后续因为各种原因并没实际分割。后来,她某天突然得知继父已经过世,同时还得到另一个消息是,继父生前已经再婚,并将房子过户给了现在的妻子,而所谓的存款更是去向不明。当事人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瞬间击倒,本来双亲离世已然沉重,却不想遗产也被转移,当事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。 听完当事人的介绍,我们分析其实当中存在两次继承:第一次是当事人的母亲去世,当时的继承人有当事人和她的继父,两人应该分割房产和存款;第二次是当事人的继父去世,虽然两人并不存在血缘关系,但因为当事人是一直与继父共同生活长大,彼此形成了扶养关系,因此她就继父的遗产也有权继承,继承人即包括她和继父现在的妻子。 不过,目前看上去虽有两次继承,但遗产却无从下手。因此,我们为她启动了第一步,起诉继父的现任妻子,要求确认继父转移房子给现任妻子的行为无效。我们的理由是,因为房产本身属于继父和当事人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在母亲去世后,该房产本身有属于遗产的部分,其中有属于她的份额,继父无权擅自处分和转移。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请求。 在拿回房产后,接下来本该是关于母亲遗产的继承诉讼,然后是关于继父遗产的继承诉讼。但考虑到系列诉讼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精神负担,也会耗费当事人太多的时间和成本,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考虑调解,并以一个月为周期,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脾气性格,为其定制了“步步为营”的调解方案。甚至,在最后一次调解时,双方拉锯对峙数小时,就某些条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,在我们耐心地解释并帮助双方分析调解的利弊之后,双方最终握手言欢,就包含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、继父的安葬事宜均达成一致,让我方当事人的心头大石终于落地。 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,在有亲人过世时,即便因为各种因素暂不实际分割遗产,也建议对遗产范围、如何分割进行书面约定,必要时可以公证;否则,如果出现本案遗产转移的情形,给您造成的诉累,可能比当时就分割遗产造成的麻烦会更多,也违背了大家当时暂不分割遗产维护家庭和谐的初心。